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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正式颁布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汽车产品召回流程,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产品召回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汽车产品的召回是指生产者对已售出的产品采取措施以消除可能存在的缺陷的活动。
不可以要求退车,一般召回车辆都只能维修,不能退换。
中国汽车召回政策:2004年10月1日,中国颁布施行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13年1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升级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规定的出台为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和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不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可能导致安全和环保问题时,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产品问题、原因及改善措施,并申请召回。经批准后,厂家将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并于10月1日开始实施。
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可能导致安全和环保问题时,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的问题、原因和改善措施,并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厂家对已在使用中的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2019年质监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审议通过
1、年10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汽车召回制度规定,批量汽车产品若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并由生产者进行召回。生产者需及时公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2、年10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了一次重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正式审议并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这次草案旨在强化对汽车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与控制。
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汽车召回,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通知、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